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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西陵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2

2023-08-01 16:01
来源: 审管办

某居民委员会与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系涉疫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承办人考虑到疫情影响的持续性,并从出租人及承租人的双重视角出发,寻求双方利益最大化,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主动作为和使命担当,切实将公平正义传递给到小微市场主体,提升了企业获得感。

【基本案情】

某居民委员会系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xx号的房屋的所有权人。2018829日,某居民委员会与某酒店签订《西陵区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上述房屋出租给某酒店使用。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某居民委员会为某酒店免除了2020年度二个月的租金,但某酒店未按照约定支付当年租金。

202191日,某居民委员会与某酒店续签《西陵区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由某酒店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因某酒店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某居民委员会遂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某酒店立即腾空承租房屋并支付欠付租金及实际腾房前的房屋占用费。

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酒店行业经营遭受重创,某酒店在勉力维持经营的情况下,支付了部分租金,且在某居民委员会提起诉讼后,又分二次支付租金,其履行合同的意愿是积极的、主动的。考虑到疫情的持续影响,继续履行合同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最大利益,故对某居民委员会诉请解除合同不予支持,同时参照近三年各级政府关于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租金减免的政策减免部分租金。

【社会效果及典型意义】

    过去三年,酒店行业受疫情波动冲击较大,特别是其中的中小微酒店,营收持续下滑、维护成本较高、运营资金不足,经营举步维艰。本案承租人虽长期未缴纳租金,但并非未实际经营的“僵尸”企业,酒店仍在努力维持经营。在出租人起诉后,承租人也积极主动筹集资金支付了部分租金,对出租人而言并非完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当时仍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下,若支持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承租人而言,无继续维持经营的场所,装修营销等投入也无法再实现应有价值;对出租人而言房屋亦可能存在闲置风险,不利于资源合理利用。因此,只有继续履行合同,才能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本案适当参照国有资产的规定减免租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主动作为和使命担当,切实将公平正义传递给到小微市场主体,提升了企业获得感。

(案例编写人:张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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